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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红环发〔2021〕135 号)同步作废。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评专家执业行为,保证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红河州州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州级环评文件质量技术抽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州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抽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州级专家库,并对审查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委托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专家库主要由本省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按专业及行业领域进行分组,包括:社会区域、采掘、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农林水利、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交通运输、输变电和广电通讯、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生态及土壤等;属行业专家的同时注明其行业领域。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8岁,特别需要的院士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参加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六)本人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当前记分周期内无信用记分,且所在单位未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
(七)5年内无因廉政纪律、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等原因在各级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有出库记录的。
(八)负责环评审批的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申请进入州级专家库的专家,须按照州生态环境局征集专家的通知要求,向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将拟入库名单提交州生态环境局审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专家年龄达到70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二) 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 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 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现场踏勘和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一)审查专家应按时参加审查会议,提前阅研相关资料,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附件3、附件4),对所提意见负责,并在审查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审查结果。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
价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技术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及时对评审意见在环评报告中的修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八)参与审查时,自觉签订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5)。
(一) 禁止索取和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好处。
(二) 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 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 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 审查专家应落实回避要求,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或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三)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第十六条 原则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评审专家3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专家5名。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州级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库。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密项目可不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抽取专家。
第十八条 在职在岗的专家,不得因为项目环评评审影响本职工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在职专家外出参加评审工作,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之后方可外出,并不得回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等。
第十九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分局原则上从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情况,考核结果通过量化打分确定(附件6)。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在审查会议结束后,应对专家廉政、回避情况进行评价(附件7)。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生态环境局予以提醒,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中被列为“信用管理平台限期整改和黑名单专家”的。
(四)因廉政纪律、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等原因在各级环评技术评审专家库有出库记录的。
(七)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按照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审查5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评为年度优秀专家。
第二十六 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违反第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红环发〔2021〕135号)同步废止。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精制石油产品制造 □炼焦 □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生物质燃料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制造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一般固废集中处置 □危废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处理)
交通运输(□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机场和码头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管道运输 □油库、气库 □仓储)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大气环境 □声环境 □环境振动 □生态环境 □土壤环境 □人群健康 □海洋环境
□遥感和地理信息 □气候气象 □环境地质 □其他(注明具体专业领域):
3.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
入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本人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专家库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出如下承诺:
1.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在评估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技术评估。
2.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评估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尚未公开的评估信息。
3.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人等项目评估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本人作为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红河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价技术审查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在评审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技术审查。
三、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审查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审查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人等项目审查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注:如专家存在违反廉政纪律、回避要求的情形,需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否则本调查表无效。
主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承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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