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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发布时间:2025-02-19 浏览

  

某公司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图1)

  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不立字(2022)队002号《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对顾某、某公司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顾某向申请人销售了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在庭审中,顾某出具了某公司乙提供该批料给他的证据,该事实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且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熔喷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40多倍,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某公司丙明示的企业标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伪劣产品罪。申请人依法举报,但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但其理由和现有证据难以匹配,为此,申请人恳请贵单位依法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太市监不立字(2022)队002号《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称某公司丙和某公司乙及顾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罪或者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罪及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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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之二,称某公司丙和某公司乙及顾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罪或者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罪及合同诈骗罪。并提供了杨某和顾某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收条(2020年5月7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份。

  为调查了解申请人举报的相关问题,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报告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30923-2014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某公司丙企业标准(Q/0681AJD011-2020)、熔喷原料的2份测试报告(编号分别为WHIN2008002083PS_CN、SHAEC2016354901)、聚丙烯(PP)熔喷料照片1张。12月7日,申请人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了《采购说明函》、某公司丙改性塑料检测报告1份、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1份、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举报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问题的回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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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某公司乙进行调查,获取了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某公司乙于2020年4月1日与某公司丙签订加工订作合同,分别购进改性塑料及驻极母粒。某公司乙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5份、发票6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上述送货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的产品购进总数及总金额均与签订的加工订作合同一致。某公司乙同时提供了某公司丙改性塑料检测报告1份,某公司乙生产的熔喷布第三方检验报告4份。据某公司乙陈述,某公司乙与顾某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4月某公司乙从某公司丙购进的改性塑料与驻极母粒,一部分销售给顾某,一部分用于自身熔喷布生产。某公司乙生产的熔喷布未发现质量问题。2022年12月7日,因申请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授权委托人高某该举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太市监不立字(2022)队002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1、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距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2020年5月,时间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举报事项不在行政追诉时效内。

  2、被申请人本着认真审慎的原则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开展了调查,经查,某公司乙从某公司丙采购过驻极母粒和聚丙烯改性塑料,并提供了相关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证明其购进的驻极母粒和聚丙烯改性材料为合法渠道取得。某公司乙与顾某存在业务关系,某公司乙曾向顾某销售过某公司丙的驻极母粒和聚丙烯改性材料,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甲向顾某采购的驻极母粒和聚丙烯改性材料是某公司乙销售给顾某的,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某公司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申请人举报事项,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另顾某与某公司甲发生业务往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江苏省常熟市,且申请人已向常熟市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

  3、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2022年12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2月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授权委托人高某举报处理结果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对于被申请人是否进行举报答复及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举报后被申请人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对举报后的案件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举报信及签收凭证(各1份);2.举报信之二;3.杨某与顾某微信聊天记录;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民事判决书;5.收条(1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份)及签收凭证;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签收凭证(各1份);7.报告信及邮寄凭证(1份);8.《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30926-2014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某公司丙的企业标准《Q/0681AJD011-2020》;9.熔喷原料的2份测试报告(编号分别为WHIN2008002083PS_CN、SHAEC2016354901);10.聚丙烯(PP)熔喷料照片1张;11.采购说明函;12.某公司丙改性塑料检测报告(1份);1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1份);14.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举报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问题的回复(1份);15.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16.询问(调查)笔录、某公司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7.加工定作合同(1份);18.某公司丙的送货单(5份);19.发票(7份);20.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21.改性塑料检测报告(1份);22.熔喷布第三方检测报告(4份);23.案件来源登记表;24.不予立案审批表;25.电线.不予立案告知书的邮寄凭证。以上证据除电话告知录音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常市监立告字〔2022〕AA0002号《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告知书内容为“某公司丁:本局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你单位反映的关于被举报方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举报材料。经核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某公司乙与某公司丙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编号:LK-20200401-GQ-01),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丙为某公司乙加工60吨改性塑料及1.5吨驻极母粒,合同约定了货物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提货方式、提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双方完成交易。2020年5月,某公司乙向顾某销售50吨改性塑料和1.5吨驻极母粒,后申请人在常熟市向顾某购买部分熔喷布专用料及母粒。2020年7月6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某通过微信向顾某反映其所购买的熔喷布专用料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举报信,该举报信的“报案事由”为“某公司丙和某公司乙及顾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该举报信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称:“2020年5月份左右,顾某向申请人及某公司丁等单位销售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布专用料事宜……”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登记。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之二、杨某和顾某微信聊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在举报信之二的“报案事由”部分申请人称“顾某向申请人销售的口罩用熔喷专用料和顾某销售给某公司丁是同一批料”。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完成送达。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信》等材料,其中包括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重复提交)、《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30923-2014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某公司丙企业标准(Q/0681AJD011-2020)、熔喷原料的2份测试报告(编号分别为WHIN2008002083PS_CN、SHAEC2016354901)、聚丙烯(PP)熔喷料照片1张。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采购说明函、某公司丙改性塑料检测报告1份、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1份、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举报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问题的回复》等材料。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乙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常熟市公安局向申请人作出《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向苏州市公安局提出某公司乙及顾某向申请人销售某公司丙生产的“道恩”粒子、母粒系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依法调查的信访事项已转治安大队办理。经审批,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不立字(2022)队002号《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结果。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签收。2022年12月1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丁提交的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举报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某公司乙向顾某销售聚丙烯(PP)熔喷布专用料、母粒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左右,至申请人2022年11月向被申请人举报时,已超过上述法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时效。

  1.举报信、举报信之二、杨某和顾某微信聊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81民初11702号]、签收凭证。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的内容、方式、时间。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签收凭证、报告信及邮寄凭证、《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30926-2014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某公司丙的企业标准《Q/0681AJD011-2020》、熔喷原料的2份测试报告(编号分别为WHIN2008002083PS_CN、SHAEC2016354901)、聚丙烯(PP)熔喷料照片、采购说明函、某公司丙改性塑料检测报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举报某公司丙生产的口罩熔喷布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问题的回复》、询问(调查)笔录、加工定作合同、某公司丙的送货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改性塑料检测报告、熔喷布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及内容。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的内部流程。

  4.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电话告知录音光盘。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送达情况。

  5.常市监立告字〔2022〕AA0002号《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立案告知书》。证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某公司丁提出的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举报予以立案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是处理申请人举报某公司乙涉嫌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有权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称“顾某向申请人销售的口罩用熔喷专用料和顾某销售给某公司丁是同一批料”,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某公司乙向某公司丙采购改性塑料的事实有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某公司丙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某公司乙存在销售不合格聚丙烯(PP)熔喷布专用料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证据不足并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之二中确认“顾某向申请人销售的口罩熔喷专用料和其销售给某公司丁是同一批料”。顾某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涉嫌违法的行为发生地是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举报进行立案处理。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立案调查”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再理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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