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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时间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00在宜兴市青墩路1号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1,669,617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768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364.4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233,3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7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议案二:《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366,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5%;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78,5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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